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进行2008—2009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中方院校派赴国外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学校要求
1.校内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2008
年
3
月
8
日
。
2.材料受理部门及联系人:科研外事处 李军辉。
3.联系电话:3392020 3392019。
请各部门做好本部门教师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 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或孔子学院的要求(见附件一)。
三、 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见附件四)
四、 注意事项
1. 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科研外事处
2008
年3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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