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
2006年度“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简称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现在开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1、“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HANCET)支持高等学校教授、博士、留学归国人员和其他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重点是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工程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2、申报领域:鉴于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人才支持计划已于2005年评审完成,2006年的申报领域为:数理、化学化工、农业、能源、信息、人口健康、资源环境、材料、先进制造、管理。
3、申请人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拟申请自然科学领域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者,年龄控制在40周岁以下),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且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正在承担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和入选河南省高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者不得申报。
5、本年度申报2007年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者请不要再申报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二、具体工作要求
1、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网上与纸质并行申报的办法。项目申请书样式及填报方法详见河南省高校科技信息网“项目成果申报”栏目。网址为:http://est.hainfo.edu.cn/。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简称《申请书》)。
2、在编写《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3、“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本年度教育厅分配我校的申报指标为1项。
4、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06年4月14日下午5:00,纸质申请书(A4纸型一式四份)同时报送科研处。
联系人:刘长进;联系电话:3392020
科 研 处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决定,设立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河南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是“人才强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计划支持高等学校教授、博士、留学归国人员和其他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重点是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厅科研外事处归口负责“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个资助期内总评名额60人。其中,自然科学类50人,人文社科类10人。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应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网上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领域:数理、化学化工、农业、能源、信息、人口健康、资源环境、材料、先进制造、管理、人文社会科学。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厅。
第十条 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厅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从当年度开始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两个年度拨款。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厅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厅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10名左右“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教育厅科研外事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分别报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我厅下达资助经费当年未能落实相应配套经费的高校,将给予申报削减申报名额的处罚,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凡在“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A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有关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应于当年评审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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