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

河南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5    编辑:weiyong3         点击:

 

 

河南工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及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本科生、专科生及其他以河南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科研诚信管理、评价和查处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协议书、经费预算书等科研活动相关文件,以及相关正式文件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

第二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或以非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

(四)未实质性参与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或论文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为本人或他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务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事项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或证明;

(六)买卖学术材料,或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专著、专利等学术材料;

(七)以虚假材料、或职务、或学校无形资产骗取学术荣誉,或无实质性作为而获得学术荣誉的,如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学会理事、学术委员、技能大师等;

(八)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中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 诚信办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诚信办委员由校纪检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诚信办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一)推进学校的科研诚信建设,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

(二)接受、调查和认定、转送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

(三)协调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调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向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送达诚信办的查处决定;

(六)记录失信行为,并执行查处决定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举报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须对象明确、事实清楚、线索充分。

第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负管理责任,并有义务配合诚信办进行调查和查处。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对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负责。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诚信办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制度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诚信办组织专家组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诚信办组织。

第十八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后,向诚信办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 诚信办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并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条 必要时,学校可对涉事职工科研诚信调查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诚信办根据科研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对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诫勉谈话、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检查;

(四)中止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六)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七)记过、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八)解除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并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科研失信带来的不良影响的;

(四)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凡被诚信办认定为科研失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的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申报中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河南工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供查询。

第二十六条 经诚信办认定,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科研人员,记入河南工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及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人和举报人对诚信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七章 科研诚信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员工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重提高教职员工的科学道德素养,重视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养成教育,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言传身教的作用,采取宣传治学典范、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大力推动科研诚信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强化科研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力的学术风气。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诚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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