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部门:
选派汉语教师到国外任教是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汉语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举措,也是锻炼培养国际化教师队伍的有效途径,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推荐人选条件、选拔程序、教学岗位等方面的要求,认真组织推荐,并于2009年3月1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科研外事处。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2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从事对外汉语(专兼职)、中文、外语、教育等教学的在职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教学岗位要求(见附件1)。
二、推荐选拔程序 1、报名程序 (1)网上填报申请。进入http://shizi.hanban.org,点击“公派教师报名”,填写相关信息。 (2)下载并填写《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见附件2),报单位审批。进入路径:www.hanban.org网页-汉语教师-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相关下载-国家公派教师申请表 。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真实。 2、填写志愿要求 (1)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3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 (2)须注明是否服从调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调配对待。对填报二、三、四类国家(地区)或服从调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 3、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附报材料齐全,单位审批意见栏,须由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汇总后统一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直接寄发。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5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复试人选。复试通知将于3月31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org)公告栏上公布。 5、复试 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复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 6、录取 (1)录取通知拟定于5月中旬发至录取者所在工作单位。录取者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2)经推荐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者,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已录取者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三、 出国教师待遇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 四、工作期限 国外任期一般为2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期限确定。 上述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武超 电 话:13391505084 传 真:010-5859590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9号401室 国家汉办师资处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1、 《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需求表》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可复印使用或从www.hanban.org汉语教师-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下载)
科研外事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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